《繁花》维权风波持续发酵,表面看是个体创作者与大剧组的对抗,实则暴露出影视行业的系统性病灶。从法律、行业惯例和舆论博弈三个维度分析,这并非简单的 “谁对谁错”,而是多方利益在制度真空下的碰撞。
一、法律层面:合同漏洞与举证困境
程骏年(古二)的核心诉求是编剧署名权,但法律认定存在两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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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的模糊性
程骏年签署的是 “助理聘用书” 而非正式编剧合同,条款中未明确其创作职责与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7 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制片方,但编剧享有署名权。然而,若双方未通过书面协议界定 “创作贡献”,法院可能依据实际工作内容判断 —— 程骏年虽提供了金融线框架,但剧组可能主张其工作属于 “资料收集” 而非 “核心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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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贡献的举证难题
程骏年公开的录音和笔记显示,他曾参与商战情节设计,但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其 “实质性创作贡献” 存疑。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创作” 需包含独创性表达。若剧组能证明秦雯对框架进行了实质性改写(如添加情感线、调整叙事节奏),程骏年的贡献可能被稀释。
关键矛盾点:程骏年未通过合同锁定权益,而剧组利用行业惯例(如 “前期责任编辑” 署名)规避风险,形成 “合法但不合理” 的局面。
二、行业层面:署名权争夺背后的生态失衡
这场风波折射出影视行业的三大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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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编剧挂名与基层创作者困境
行业普遍存在 “资方邀请知名编剧挂名,实际由新人代笔” 的现象。程骏年月薪 3000 元却承担核心创作,与网传秦雯单集稿酬 30 万元形成鲜明对比。这种 “署名垄断” 不仅剥夺基层权益,还导致作品质量与署名脱节 ——《繁花》商战线的专业感与情感线的细腻感被指存在风格割裂,疑似佐证了 “分工未署名”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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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贡献量化标准缺失
影视创作涉及框架搭建、细节填充、风格统一等环节,但行业缺乏明确的 “贡献评估体系”。程骏年认为自己的商战框架是剧情核心,而剧组可能将其归为 “辅助工作”。这种认知差异源于《著作权法》未细化 “编剧署名权” 的具体适用场景,导致制作方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