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社会热议:4名跑腿骑手受雇代开代购管制精神药品,原本以为只是“帮忙买药”赚取跑腿费,最终却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刑,用惨痛教训敲响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法律警钟,也揭示了“跑腿买药”背后潜藏的法律红线。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四人中,三人系跑腿人员,一人为驿站投递员。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刚率先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却以牟利为目的,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在医院挂号购药,还在跑腿微信群招揽他人代买后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三人看到消息后,为赚取非法收益,多次用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院购药,再贩卖给陈某刚,四人形成完整的购药、收药、转卖链条。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刚累计向多人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佐匹克隆1645盒,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非法获利4.7万余元;其余三名骑手也各有数量不等的贩卖行为,非法获利从3000余元到1.4万余元不等。法院认为,四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最终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依法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很多人疑惑,“买药”为何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而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若未经合法授权非法买卖,即可能被认定为毒品犯罪。该案中,四人并非单纯帮忙代购,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频繁购药转卖,实质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成了流入非法渠道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该案的判决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当前,我国跑腿骑手、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突破千万人,他们的工作为大众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职业的流动性,利诱从业者参与毒品犯罪。实践中,不少从业者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忙”“赚点小钱”,却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除了代买管制精神药品,代送“上头电子烟”等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跑腿从业者、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赚钱需走正途,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他人代开、代购、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或其他可疑物品。面对各类可疑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同时,也呼吁公众认清法律边界,切勿利用跑腿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守护安全的从业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