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都记者梳理,《办法》明确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首先,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多个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人脸信息保存期限;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

2020年,“94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一事曾引发公众热议。《办法》将脸部受伤或有残缺者、盲人、无法自理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在内,提出“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
在获取同意方面,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授予的“同意”能否撤回?《办法》明确,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不过,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更加敏感,《办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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