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出清能力偏低,通过依法破产及时退出市场的规模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仍然较为普遍,一些大型企业也陷入“担保链”“担保圈”困境之中,债务清理慢和“破产难”造成“执行难”。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破产制度存短板待补齐。
此次修订,聚焦突出问题,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等四大章,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优化重整相关制度等,尽管部分细则还有完善的空间,但总体来看,修改幅度很大,亮点很多。
对于社会关注的个人破产入法问题,草案也作出了一定回应,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清理债务。这一有限放开的“口子”未来是否会越敞越大,也值得持续关注。

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破产程序
草案最令人瞩目的一大变化,是增加四个全新章节,分别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作出细致规定,填补了此前相关制度在立法层面的空白。
首先,草案对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以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范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与大型企业适用的是同一套法律规则,这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债权人数量较少的小微企业而言,流程繁琐且成本较高,“简化程序后有助于它们退出市场或者重生”。
但他也提到,草案虽然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将适用此规定,但并未指出前述三种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小型微型企业”的范围,这可能会给未来该条款的实施带来争议。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春华则认为,草案的不足之处在于,未明确将商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纳入小微破产重整程序适格主体。

她告诉第一财经,在域外已经确立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的国家,不仅将公司法人纳入适用对象,也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作为小微企业破产的适格对象。例如,美国2019年通过的小企业重整法的适用对象被界定为从事“商业或业务活动”的“人”,具体包括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
她建议,此次修订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重整适用问题,还可以通过将个体工商户、个体摊贩、个体电商以及当下的“新个体经济”等商个人纳入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程序适格主体,以清理他们个人的经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