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优乐汇娱

境外购房者付款难题解决了!“先结后补”扩至全国

2025-09-18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涉及房地产相关政策的调整,引发市场关注。
从政策带来的变化来看,“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同时,允许“非房地产企业运用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经营性房产”。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解读时强调,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尽管“限外令”(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并未松动,但境外购房者的“付款难题”终于解决了,被视为境外个人及企业购房资金结算的一大突破。
推广“先结后补”,方便购房结汇支付
《通知》称,境外个人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李斌表示,《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能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李斌强调,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通知》有关房地产的另一个重大变动在于,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其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方向,比如购买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经营性房产,并可进行基于自身发展投资商业地产。
早在2006年,“限外令”出台严格规范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门槛。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最新文章

李在明:韩国站美国一边,但要妥善处理对华关系

财经

 

阅读13575

科学研究的结论:寿命与自然受孕者无差异

综艺

 

阅读11579

芒果热点剧场《女子推理社》剧情与角色:双女主的智性博弈与觉醒

电视剧

 

阅读13815

安陵容的 “离间”,恰恰踩在了眉庄最清醒、也最不容触碰的 “底线” 上

电视剧

 

阅读13067

《731》到底咋样:震撼历史下,导演拖后腿?

电影

 

阅读16370

京ICP备2025103387号-4